考试考务中心隶属于山东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主要工作范围是面向社会服务,负责承接上级主管部门及各主办单位的各类考试考务工作。为了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3.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4.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热情为考生服务,认真解答考生询问的各种问题,虚心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考试政策规定,坚决不协同、支持、袒护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
6.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的保密制度,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7.在考生报名、考场编排、考试组织、成绩管理等各个环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作主张。
8.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考试,应主动汇报考务组,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答卷,并且将回避情况上报委托部门备案。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上级主管部门及考试委托方的指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根据承接考试的要求组织成立考务组,确定考务组成员。
3.负责选拔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5.负责本考点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6.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7.负责本考点偶发、突发事件的处理。
8.纸质考试需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9.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三、考务组职责
1.负责考试考务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2.负责安排考场,选调监考和工作人员,制定考试考务实施方案。
3.负责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要领,做好考前准备。
4.负责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停、调课;信息系统、安保、后勤保障等工作。
5.准备、收发考场监考所需工具。
6、负责分发各类考试用材料。
7.准确无误发布各种考试信号。
8.纸质考试需配合保密组做好试卷、答卷的交接。
9.纸质考试需负责试卷密封、装订的检查工作。
10.对考试中监考员出现的违规情况及时上报主考。
11.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通报。
12.负责考场标志牌的张贴及更换。
13.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四监考人员职责(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人员应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工作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使用等,熟悉监考业务。
3.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监考标志,严格禁止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传播有关考场环境等信息。
4.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5.监考人员负责查验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对考生进行人脸识别及身份证验证及指导考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字。考试过程中,如有考生因去卫生间等原因暂时离开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必须再次进行人脸识别。严防考生本人通过人脸识别后,再让替考者不通过人脸识别直接进入考场替考作答。
6.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考生提出的计算机操作相关问题,应及时处理。
7.监考人员应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纪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8.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9.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严禁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
10.监考人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人员违纪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须出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所有考生必须通过人脸识别及身份证验证后方可进入考场。
1.一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保卡、医保卡、驾照、军官证或士兵证不属于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港澳台考生凭港、澳、台通行证或者护照、外籍考生凭护照参加考试的,到达考点后须配合考点工作人员验证并拍照后入场。
3.考生考试期间要妥善保管有效身份证件,有疑问的可提前到派出所、高铁自动售票机等场所对二代身份证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避免考试时出现问题影响考试。
(二)考生一律不得将纸、笔带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入场,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如果携带以上物品须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
(三)考生入场落座后即可登录考试系统,进入倒计时页面等待,并核对相关信息。考生信息以报名库为准,不得更改。
(四)考试正式开始后,考生方可答题;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五)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即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六)考试时间结束时,系统自动交卷。考生须看到系统提示交卷成功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有替考行为的考生,通报考生学籍所在高校及所在工作单位,并取消今后报考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资格。
(八)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的考生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系统管理员职责
1.系统管理员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考试有关的系统和设备,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其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障考试顺利实施。
2.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视频监控)系统、金属检测设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
3.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工作。
4.考前按要求做好网上巡查系统的初始化工作,保证监控正常,并能通过网络将图像传至上级考试机构。
5.考前按要求做好金属检测设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的检查、调试和安装工作,保障设备工作正常。
6.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下做相应处理。
7.系统管理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七、视频监控员职责
1.视频监控室要至少配备一名副主考,二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熟练的视频监考人员承担视频监控任务,考点多的学校要适当增加视频监控人员的配备,不得低于10考场1名视频巡查人员。
2.监控员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网上巡查监控室内观看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即刻向考点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3.考前监控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4.考试期间监控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发现考场异常情况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主考。
5.考试进行中监控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6.监控员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严禁在监控室吸烟。
7.监控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8.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
八、考务检查员职责
根据考场的数量,各考点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考务检查员。考务检查员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考点中层干部或教师担任。
1.考务检查员的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制”,每人负责所指定的几个考场的联络、检查工作,及时向正、副主考汇报情况。
2.制止所辖考场的监考员擅自离场。
3.负责监视特殊情况考生的就医、上厕所等行为。
4.因特殊情况,监考员确需要离开考场时,报经主考同意顶替监考。
5.考试结束后,考务检查员要对所辖考场的各类考试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九、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取消其考试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不再允许考生报名参加考试。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含私自交换座位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5.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