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鲁教民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山东建筑大学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联合办学协议),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山东建筑大学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学院是开展继续教育办学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协同设点单位指导校外教学点日常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我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二)根据继续教育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核定其招生专业和规模;
(三)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加强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通过面授和网络教学等形式开展课程教学,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教学技术服务;
(四)配备与开设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审查主讲教师、辅导教师资格;
(五)严肃学风考纪,对校外教学点开展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
(六)统一印发招生简章等材料,负责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对继续教育学籍注册统一管理,及时处理学籍变动,所有学籍档案由学校保存;
(七)严格毕业要求,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严把学位授予关。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八)搭建继续教育收费平台,学费由学生全额上缴校财务账户,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约定拨付校外教学点工作经费;
(九)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办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
(十)定期召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会议,对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对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教学点传达上级有关教育方针、政策;
(二)为教学点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学校落实教学点的设置,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办公教学场所及软硬件设施;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教学点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是我校开展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设点单位专门设置的辅助教学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诚信考试教育、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学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四)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七条 设点单位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我校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且符合教育厅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
(二)具备能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
(三)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
(五)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总数为200人以下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教学场所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和省厅备案制,设点单位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向我校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等;
(二)设点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资质证书,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用作校外教学点的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验的合格文件;
(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与备案。
(一)每年12月底前,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省教育厅年检结果和学校发展规划,对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并受理新设教学点审批事项;
(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新设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专业进行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新设校外教学点经校党(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且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于1月底前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订设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学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
(五)学校拨付设点单位的经费比例,经费管理办法;
(六)考评办法及退出机制;
(七)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中止协议、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执行。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校外教学点连续2年未招生的,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 将校外教学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一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5个。
第十四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共同为校外教学点配备师德师风良好、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主讲教师由我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可由学校直接选派,也可由校外教学点推荐具有相应学历资质和职称的教师担任,但必须经过校方认定后方可任教。
第十五条 根据我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要求,依托校外教学点开展线上、线下面授混合式教学,面授教学和辅导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要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继续教育学院要指导校外教学点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做好学生学业评价、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校财务账户,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 拨付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设点协议规定的学费拨付比例,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教务、法律事务、纪检等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第二十三条 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教育教学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
(四)以我校名义变相独立办学,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规发布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者存在严重扰乱招生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存在违规收费,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设点协议终止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应主动与我校共同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处理好善后工作,保障学生权益。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恢复设置。
第七章 年检
第二十六条 对校外教学点实行年检制度,年检考评结果是核定校外教学点设置和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年检定于每年的11月份进行。年检的内容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办学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后勤和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年检程序。
(一)校外教学点自检。教学点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支撑材料整理归档备查。按时向我校报送加盖公章的自检自评报告和自检负面清单。
(二)学校检查考评。继续教育学院组建专家组到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停止当年招生。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或生源较少的校外教学点不再续签设点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山建大校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审稿:韩卫东
编审:王军
终审:杨广晖